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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开出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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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17日,吉林敖东为收购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8.83%的股权,与深国投、深圳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等收购中的债权债务安排达成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根据《四方协议》的约定,吉林敖东和深国投就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安排达成一致。根据《四方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书》实施上述股权转让后,深国投将不再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吉林敖东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将占总股本的46.15%,因此,《四方协议》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是吉林敖东实施对延边公路的收购而与相关方达成的收购协议。 而根据证券法第94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但吉林敖东直至6月22日才作出《关于增持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且仍未将《四方协议》予以披露,违反收购程序,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由于吉林敖东与S延边路未及时充分披露《四方协议》和进行有关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两家公司作出了上述罚款处罚。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对吉林敖东董事长李秀林、S延边路董事长郭仁堂和董秘张洪军3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此外,吉林敖东与S延边路及相关当事人均表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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