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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发通知警示股市风险 强调买者自负原则
时间:2007-05-24    字体: [ ]

  在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上,《通知》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或个人发展客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为客户提供诸如T+0透支交易、新股申购资金提前解冻等各类违规融资行为;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担保、中介服务或者其他便利。

  《通知》还要求,各证券公司应于6月25日前向各地证监局报告工作进展。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关注事项,列为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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