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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估创设权证的机制和收益
时间:2007-04-17    字体: [ ]

  显然,由于做市商制度尚未设立,涉及创设权证的相关法规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但总的来说,两所的《通知》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创设权证  

  资格和过程监管严格  

  首先,实施权证创设的券商条件严格。两所都在《通知》中规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活动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创设人”)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创设权证”。大多数券商因不是创新类,而不具备创设资格。  

  其次,创设人需上缴股票和资金冻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创设认购权证的,创设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权证创设专用账户和履约担保证券专用账户,并在履约担保证券专用账户全额存放股票,用于行权履约担保。创设认沽权证的,创设人也应在中国结算公司开设权证创设专用账户和履约担保资金专用账户,并在履约担保资金专用账户全额存放现金,用于行权履约担保。  

  最后,创设和注销均需经过审核。创设人向交易所申请创设权证的,应提供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其已提供行权履约担保的证明。交易所经审核同意,通知中国结算公司在权证创设专用账户生成次日可交易的权证。权证创设后,创设人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权证。交易所经审核同意,通知中国结算公司于当日注销权证,次日解除对相应股票或资金的锁定。  

  另外,对于创设权证,两个交易所还有创设数量、比例等其他多项严格的规定。具备创设权证资格的创新类证券公司,要受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严格监管。  

  创设券商  

  收益、风险均较小  

  在证券公司利润构成方面,各个公司有所不同,但主要利润来源都集中在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行业务。其中,创设权证属于自营业务范畴。目前,所有的认沽权证都是零价值,券商创设后卖出,属于无风险套利。当然,为了改善流动性,创设的券商需要以更低的价格买回,才可以注销。或会促成价格上扬,但也可以等待到期后,由于零价值而无人行权,来实现自动解冻。当然,券商需要考虑被创设的零价值权证的存续期,以衡量时间价值。一般情况下券商会购进权证来注销,会促成一定幅度的上涨。  

  创设认沽权证时,需要冻结资金。以茅台JCP1为例,行权价为30.30,创设1000万份,需要冻结3亿元。由于该权证目前为零价值(正股市场价为102.66元/股,行权价为30.30元/股),假设某券商将创设的1000万份权证在3月初以1.00元/份卖出,于4月初以0.70元/份购进,再注销。那么,不考虑交易费用,其单月收益率为1000万份(1.00元/份-0.70元/份)/30000万元=1%。这样,按年的收益率也远高于很多固定收益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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