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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时间:2007-02-23    字体: [ ]

(1999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67号发布 自1999年9月1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禁止不通过期货交易所的场外期货交易。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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