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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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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2002年5月17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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