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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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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 则 第二十八条期货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二)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三)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二十九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材料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在3年内或者永久性拒绝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已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三十条期货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年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三十二条期货从业人员拒绝中国期货业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暂停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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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9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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