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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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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及会员管理规则、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从事期货业务机构的规章制度;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对待; (五)不得协助或者协同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六)服从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七)服从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八)遵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提高执业技能,以谨慎注意的态度执行业务,维护客户的权益,保障市场稳健运行。
第四章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 第十九条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连续3年未从事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失效,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不得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期货业务专业人员对外开展业务。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可以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期货业务辅助人员,期货业务辅助人员不能对外开展业务。 期货业务辅助人员须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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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链接 |
|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9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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