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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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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下列人员可以免于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在期货、证券或相关业务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和次数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二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四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报考资格。 第十五条 对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申请人,由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章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诈客户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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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链接 |
|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9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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