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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时间:2007-02-23    字体: [ ]

  (五)期货交易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期货交易厅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分析、咨询业务的人员;

  (七)期货交易所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八)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企业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九)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期货经纪公司中的电脑管理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

  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授予、管理及注销。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规则,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六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建立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资格公示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第七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取得

  第八条 申请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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