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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时间:2007-02-23    字体: [ ]

发布日期: 2002-01-23 实施日期 2002-01-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运作,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指:

  (一)期货交易所;

  (二)期货经纪公司;

  (三)期货交易厅;

  (四)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五)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六)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期货交易所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交易、结算、交割、财务、稽查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客户开发、执行委托、结算、合规审查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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