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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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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2-01-23 实施日期 2002-01-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运作,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指: (一)期货交易所; (二)期货经纪公司; (三)期货交易厅; (四)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五)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六)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期货交易所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交易、结算、交割、财务、稽查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客户开发、执行委托、结算、合规审查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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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链接 |
|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9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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