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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等三项文件实施
时间:2007-04-22    字体: [ ]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立足于投资者利益保护,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加强风险防范为指导思想,明确了期货公司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要求,以及期货公司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监管措施。办法在借鉴境外期货监管制度并参考国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监管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期货公司现状以及下一步发展需要,对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做出具体安排:一是规定期货公司各类风险监管指标标准。二是强化净资本指标报送过程的责任追究,强调信息披露及时性。三是明确各项监管措施。四是明确期货公司资本补充机制,规定期货公司可借入次级债务补充净资本。

  上述办法实施后,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相关业务监管,促进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对于不能持续符合条件要求或违规从事业务的,将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并追究责任。此外,考虑到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及证券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都是新业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也是一项监管创新,在“试行”过程中,证监会将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总结、适时修改完善 

2007年4月07日  中国证监会 发布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2007年4月19日  中国证监会  发布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2007年4月25日   中国证券报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牌照申请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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