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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点加强对自己名下交易会员的风险管理 加强风险管理是期货市场永恒不变的主题。由于自己名下交易会员的违约风险是特别结算会员的主要风险源,且该风险相对更具有可控性,因此,商业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应重点做好对其的风险管理工作。某种程度上讲,股指期货市场的特别结算会员相对于其名下的交易会员的关系,类似于现有商品期货市场上交易所相对于期货公司和期货公司相对于其客户的关系一样。因此,现有的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期货公司对其客户的风险管理的制度和经验,对于特别结算会员实施对其名下交易会员的风险管理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1. 在交易所的基础上对不同交易会员设置相应的保证金比例 商业银行在为交易会员提供股指期货结算服务之前必然要和交易会员签署经双方共同认可的结算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上应涉及对交易会员名下客户开仓保证金比例设置款项,这里特别结算会员可以根据各交易会员的资信、客户历史穿仓情况和风险控制意识的强弱等方面对其设置不同的保证金比例。目前来看,股指期货推出后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设置的保证金比例将在12%左右,为便于风险控制和在风险管理中保持主动性,特别结算会员应在交易所的基础上对交易会员客户开仓保证金加收2%左右。同时,对于资信较好、客户历史穿仓较少和风险控制意识较强的交易会员加收的比例可以降低,反之,就要提高加收比例。 2. 对出现风险的交易会员采取禁止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为防止交易会员风险的累积和扩大,当特别结算会员名下某一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约定最低余额时,结算会员应禁止该交易会员客户的开仓操作,此时系统应能够自动将该交易会员名下的任何开仓指令作废单处理,直至其及时把结算准备金余额补足在标准水平之上。 而当交易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0且未能在结算协议约定时间内补足的话,特别结算会员就要按交易规则或双方的约定及时对该交易会员名下的持仓实施相应的强平。这里的强行平仓是特别结算会员最后不得已而对交易会员实施的效果最为明显、力度也最强的风险控制手段,因此,为防止纠纷的发生,特别结算会员在实施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该交易会员总体风险的大小谨慎确定相应的强平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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