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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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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六十九条 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 第七十条 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七十一条 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章 风险与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算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风险管理实行分级负责。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风险管理,结算会员对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进行风险管理,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第七十四条 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按规定依次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开仓; (二)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四)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五)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六)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依法对违约结算会员进行追偿。 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的资金。 第七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 交易所按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 (二) 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一定规模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 第七十七条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七十八条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当经交易所董事会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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