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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07-04-30    字体: [ ]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能补足的,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仓;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将按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在交易过程中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必须按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本着安全、准确、快捷的原则为结算会员办理出入金业务。

  入金是指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的行为;出金是指从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向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划出资金的行为。

  (一) 入金

  1、票据支付。结算会员可用专用资金账户开出的支票、本票和贷记凭证入金。结算会员用此类方式划入的资金,经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增加结算会员在交易所内的结算准备金。

  2、银行扣划。结算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或电子划款申请,经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增加结算会员在交易所内的结算准备金。

  (二)出金

  结算会员可在每交易日交易结束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或电子划款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通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于当日收市后在结算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和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第四十八条 结算会员出金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结算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和客户,交易所可限制结算会员出金:

  (一) 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 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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