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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07-04-30    字体: [ ]


  (五) 向交易所提供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六) 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七) 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的要求,对会员期货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八) 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开展业务;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结算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二十二条 结算会员须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二十三条 结算会员在交易所所在地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称为专用资金账户。

  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各结算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结算会员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五条 结算会员对客户、交易会员存入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交易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只能委托一家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纳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在银行开立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对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进行专户管理。

  结算会员应当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用于与交易所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之间进行结算担保金缴纳、调整的资金划转。结算担保金的缴纳、调整的标准按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下为每一结算会员设立明细账户,并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得收入在扣除必要费用和税费后依照相关规定返还结算会员。交易所按季核算每一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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