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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07-04-30    字体: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五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六条 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和会员的结算部门。交易所结算部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结算担保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 交易所结算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 登录编制结算会员的结算账表;

  (二) 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三) 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 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五) 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六) 管理保证金、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

  (七) 控制结算风险;

  (八) 监督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与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第九条 所有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结算部进行结算。

  第十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结算部负责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的结算工作;结算会员的结算部门负责该结算会员与交易所、客户、交易会员之间的结算工作;交易会员的结算部门负责该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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