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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办法》解析:仅部分创新类券商可申请IB业务
时间:2007-04-23    字体: [ ]
专业人士解析券商参与股指期货业务试行办法
       仅部分创新类券商可申请IB业务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昨日正式公布。《试行办法》与此前公布的暂行办法(草案)基本相同。券商相关人士表示,《试行办法》提高对券商做IB业务的要求,而当前符合条件的券商基本为创新类券商,且为数不多。

  《试行办法》规定,券商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符合“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的条件,记者统计发现,有招商证券、广发证券等19家公司符合,但绝大多数为创新类券商。这意味着仅这项条件就将大部分规范类券商及其它类券商暂拒之门外。

  对此,深圳某券商负责人建议,暂无缘参与IB业务的券商可采用战略联盟等方式与非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进行合作,以防止部分证券客户分流到有IB资格的证券公司。

  办法规定,申请日前6个月券商还应达到的标准包括,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而《试行办法》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与期货公司的联姻。“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在上述19家券商中,目前已经明确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券商约10余家。

  据了解,目前符合《试行办法》的券商只有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平安证券、海通证券、中信证券等几家为数不多的创新类券商。

  此外,“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和总部至少有5名、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的规定也将提速券商第三方存管业务和加快券商热抢期货人才的步伐。

  据了解,目前券商对IB业务的准备进度不一致,所以只能选择试点形式。阎玉书指出,试点的开展有利于股指期货的宣传以及股指期货市场的平稳开始,对市场的长期发展有利,也将加快市场整体建设的进度。等到试点券商的IB业务顺利平稳的发展起来后,IB业务的范围将扩大,届时,规范类券商也可以开展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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