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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参与股指期货保证金不得超净资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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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监会机构部向创新类券商和规范类券商下发《关于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包括:不允许证券公司开展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所有未平仓头寸的期货合约实际占用保证金总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等。有关条款显示,在股指期货推进初期,平稳安全成为监管层的诉求重点。 征求意见稿显示,创新类券商和规范类券商可以中金所会员身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交易的方式为自营或集合资产管理。证券公司应当作为中金所会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如果证券公司全资拥有期货公司,则证券公司可以作为该期货公司的客户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意见稿同时规定,开展股指期货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是创新类或规范类证券公司。如证券公司以自营方式参与股指期货,则应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证券公司所有未平仓头寸的期货合约实际占用保证金总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如证券公司以资产管理方式参与股指期货,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示该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约定,用于套期保值,并经监管层核准;对于已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应当取得委托人同意,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经监管层核准。 意见稿还对券商集合理财参与股指期货作出明确的比例限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10%;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计划持有的该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他具有高度相关性的股票总市值。 除此之外,证券公司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用于股指期货投资的账户须向证监局、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备,并由中金所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负责监控。 据了解,根据有关方面要求,证券公司需要在本周五前将有关反馈意见提交,一位券商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与此前券商了解的一些情况出入不大,这显示目前对券商参与股指期货并无大的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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